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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邵阳一伙流氓借死狗敲诈过路车反而被司机碾杀(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判呢?)
级别: 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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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04-09-17   

邵阳一伙流氓借死狗敲诈过路车反而被司机碾杀(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判呢?)

本报邵阳讯 邵阳一伙“烂仔”企图利用一条死狗敲诈过境外地司机,不料,司机异常疯狂开车连撞两人逃逸。昨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山西籍货车司机张永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怕敲诈竟然连撞两活人


  昨日,被依法逮捕的张永向警方供述了连撞两人的恐怖经历。

  8月12日凌晨1时,他与几个同事开车运货物返回江西,途经新邵县新田铺境内时,发现“前方道路维修,请绕道”的明显标志。于是他便驾车绕道。走出不远,他们发现前方路上有一团黑黑的东西,仔细辨认原来是条死黑狗,于是他紧急制动并成功避开。张永及同伴知道这是有人成心找岔,于是小心翼翼地往前行驶。两三分钟后,他们看见一个年轻人在马路中央挥手示意停车,由于地处偏僻害怕敲诈,司机张永驾车往年轻人直撞过去,然后加速逃跑。

  凌晨1时30分,张永通过反光镜,发现车后追来了至少三台摩托车,感到大事不妙。一会儿,一台车超过了他的车,并多次示意停车。张永感到自己陷入了绝境,顿时恶从胆边生,任凭货车向那辆摩托车撞去,拦车人躲闪不及,被当场撞倒在地。张永继续加速逃跑。

  多警种配合拦下肇事车

  疯狂司机连夺两命的事实,教训了数名追车的年轻人。他们知道,如果强行拦车,可能会搭进更多的性命,于是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

  邵阳警方闻讯后,立即进行围追堵截。在邵阳市110指挥中心的协调指挥下,刑警、交警等多部门紧密配合,终于在离案发地30多公里的邵阳市某大桥收费站附近将肇事车辆拦住,并移交给新邵县警方。

  万不该见条死狗行敲诈

  事故发生,邵阳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事故共造成两人死亡。第一个被撞死的叫李二新,30多岁,他的脑袋被车轮碾碎,脑浆喷溅10多米远。第二个被撞死的人叫杨新,34岁,系当地一位摩托车出租司机,他的胸部被货车车轮横过,胸骨及心脏被碾碎。

  据查,原来当夜零时,李新与其兄弟李二新、颜强从外地回家,在路上发现一条死狗,遂起用死狗敲诈过境外地车辆的念头,并商量分工,岂料山西司机害怕停车受辱,竟将李二新撞死,于是李新又打电话请杨新帮助拦车,撞红了眼的山西司机张永竟又将杨新撞死。

  恶司机涉嫌杀人被刑拘

  昨日,司机张永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新邵警方刑事拘留,另两位当地人李新和颜强因涉嫌故意敲诈罪同时被刑事拘留。据查,肇事司机张永系山西省曲沃县曲沃镇人,现年40岁,从事长途货运近10年。(屈霞君)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
想看清这然和所以然,却发现被自己的双眼所蒙蔽。
级别: 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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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4-09-17   
从法讲,张永必死无疑。但我底子里是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拍手称快的。叫你贪财!我向来是主张犯罪重罚的,中国的现存法律对某些犯罪行为是所罚甚轻的,以至于这些犯罪日益猖獗,比如盗窃,比如抢劫,比如车匪路霸……我甚至想,刑罚的力度能不能换个角度去执行,第一,考虑一下犯罪所产生的影响,比如这里的张永,他本身无可厚非是犯罪(应该本意是自卫,只是也太过了),但其犯罪的结果却抑制了另一种犯罪(这里的拦路敲诈当然也是犯罪,这一撞应该能够让那帮有意敲诈的余人安分一些日子)的发生率,也算有积极的社会效应,那么其罚应当可以减轻;第二,罚的力度是不是可以不仅仅依据其罪所造成的损害,而考虑罚所产生的警吓效用呢?简单的说,并不是杀了两个人(比如因恐惧而导致的先下手为强,像这里的张永)就一定要判死刑,而小偷小摸就可以冠勉堂皇地今进明出,我个人以为,罚盗是可至断指的。哈,好象有点不人道了,可就是这种看似小打小闹的犯罪却已经渐渐让我们民不安生了。
此 人 已 死 , 有 事 烧 纸 ……
看帖不回,我会踹你哦!
级别: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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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4-09-18   
我个人觉得不应该是死刑,司机的行为最多是过失伤人,就我看来他有正当防为的性质,要是停车,司机必定会受到人身侵害
平凡的我
级别: 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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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4-09-24   
防卫过当,可能是一个无期吧。。。
如果运气好一点的话,有生之年可以出狱的。
文章里写明一个前提是他是一个10的老司机了。是基于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断,而且判断结果是正确的,逃逸有自我防卫的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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