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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E书下载]刘星《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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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06-02-23   

[E书下载]刘星《法学作业》

最近整理的一本电子书,原本是为筹备中的水韵书屋而制作的系列中的一本,先发上来,大家看看:)

点击下载:刘星《法学作业》
水中的影,镜中的天
级别: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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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02-17   
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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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02-23   
电子书目录
 自序
 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1)
 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2)
 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3)
 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4)
 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5)
 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6)
 花生仁儿——读《印第安人咒语》
 民众之中的法——读《今日说法》
 “漂亮”的书
 从《水浒》的翻译看
 域外沉默权一瞥(1)
 域外沉默权一瞥(2)
 域外沉默权一瞥(3)
 小额官司——几类思考的理路(1)
 小额官司——几类思考的理路(2)
 小额官司——几类思考的理路(3)
 小额官司——几类思考的理路(4)
 小额官司——几类思考的理路(5)
 村学乡学(1)
 村学乡学(2)
 村学乡学(3)
 村学乡学(4)
 90年代的“打土豪”
 “禁烟”运动
 “安乐死”的两个说法
 单身女性:只要你觉得快乐
 “讼棍”
 教化
 怕火不怕水
 “拔刀相助”或“狗拿耗子”
 遗嘱的解读
 临刑赦免
 海瑞
 家产就这样分了
 借魂儿助法
 去巫邪的办法
 有嫁无婚
 “大门”和“犬门”
 “清官”的再议论
 顾左右而言他
 槐树·猪腿
 “父母官”和“公仆”
 家族的小辈与长辈
 父子相隐
 情的“差序”
 烹小鲜
 老子与韩非
 成功的秦国与失败的秦朝
 女人的小脚
 童养媳
 为什么要琢磨古人?
 法治运作有个“背后”
 天下文章一大抄
 “叙述者”和“阅读者”
 迅速“进入状态”
 兵:共和国五十年身边事
 用通俗的方式写有用的东西
 法治的文化基础(法治三人谈)
 法律的最终立场(访谈录一)
 法律的最终立场(访谈录二)
水中的影,镜中的天
级别: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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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02-23   
作者自序
  法学作业是一定要做的。在我看来,标准的学术生产十分难以定义,而且也是容易引起语词战争的,所以,将关于法律的思考写作视为一种类似算数作业的“练习记忆”不仅不会惹事生非,更是可以滋生平常心态。“法学作业”的语词使用,是种小词表述,没有野心没有雄心同时没有“居心”。重要的是这种语词使用可以展示对法学与法律进行思考的点滴行进。学术至少是需要从点滴开始的。我自己依然需要点滴起步。

  编入这本著作中的文章,写作有年,可以追溯许久以前。我将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看书”。“看书”意味着看书者的模仿、积累、补充、调整。另一方面,用大家现在熟悉的阐释学说话语来讲,在“看书”的时候,看书者难免会有“想法”或者难免“跃跃欲试”,而且,阅读实质上是阅读者和阅读对象之间的交流,从来是不大可能出现洛克式“思想白板”的接受的,所以,“看书”的结果就是写下阅读感受,如果,纸笔已经备好备下。编入“看书”部分的文章,其所瞄向的对象既有外国学者的著述,也有中国学者的著述,既有纯粹学术的著述,也有普及号召的著述,当然对我自己来说这些文章都是“有感而发”的。在这里有一点是一定要交代的,也即阅读注定是兴趣引导的,于是,作为写作对象的著述被印入了我的兴趣痕迹。的确,这些著述在很大程度上对我是个激励,使我思考,使我兴奋,而且其本身也是首先挑起我的兴趣的,因而我就在思考兴奋之后产生了下笔的念头。当然,缘自“看书”的阅读感受,总是主观性的,换言之,总是“从小写的‘我自己’”出发的,这就难免出现常言所说的“误读”。好在“误读”与“确读”之间的界线并不那么清晰而且难以断定,所以,阅读感受是允许自由的,只要言之有物。我是这样想的。

  编入本书第二部分的是“写字”。“写字”既是写下阅读感受的一种表现,也是阅读感受的一种延续。“写字”部分主要集中了我的一些“感想”。“感想”并不一定针对特定的文字文本,但是肯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文本”,如果“文本”一词是可以稍作涵义宽泛使用的,可以指称社会现象自然包括法律现象。有时游历域外就会产生感想,有时思考中国当下也会产生感想,当然有时还有遭遇其他“对象文本”随之产生感想。但是,基于专业的缘故,这些感想主要表达了对“法律问题”的“想象”。我总是认为法学从业人员难逃立场的设定,法学表达终究是立场的表达,法学人员与法律人员是非常类似的,都要进入实践的参与,而且实际上法学人员极为可能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参与法律实践的并且在这种实践中表达意见、发布好恶,宣称“学术中立”在法律语境中是困难的,在法律语境中“学术中立”其本身就是立场的表达,毕竟法学思考最终和具体的法律斗争是要勾连的,法学思考是在法律斗争中升发的。因此,“写字”部分可以视为我自己的法律立场的一种展示,尽管其中叙事方式可能不是“法学行业”的,而且所表达的内容可能是有疑问的、是需要接受他者批判的。

  第三部分是“思古”。显然,在文字上“思古”已经表达了这部分内容是针对过往传统而言的。1990年代末期,我在《南方周末》和《法制日报》上以专栏方式撰写了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些小文。那时我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颇有兴趣,当然主要是想打开自己的阅读视野,看看中国古代法制传统中究竟有些什么内容可以促使自己重新思考“普遍性”的法律意义。小文通常来说是以“故事”开始,以“想法”结束。这种方法其实是非常老套的,难说有何新意。但是,报刊文章要求具有特定的写作方式,读者群体的“耐心”也是需要考虑的,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阅读需求决定了写作供给。当然,用“故事”方式讲述法律问题,也有特别的意义,有时可能是必须的,因为,法律问题的解决从来都是具体的,不容大词式的理论总是“横行霸道”。我相信中国的法律实践甚至古往今来的一切法律实践总是从解决具体问题出发的,套用人们熟知的言辞来说就是“法律是务实的”,于是,运用“故事”手段解决法律思考问题也就产生了实用价值。“故事”是具体的,是在微小语境中展现法律斗争的,而且是在微观中搭建法制结构的,可以使阅读者更为直接干脆地进入“问题域界”。这样看来,文学性的“故事叙事”是可以提供法学作业平台的,同样可以催生、刺激、挑动法学思考的。在这些小文中,我有一个想法,这就是有些法学问题是有共性的,不仅古人遭遇过,而且今人也要面对,法学问题不一定总是“地方性的”或者“地方化的”,尽管解决法律问题的具体方法难免是“地方”的。在“思古”部分中,读者可以发现这点。

  第四部分是“忆我”。这部分有些类似日记,是一段时间以来自己写的序言、后记、“自我推销”式的简介等,可能有些“矫情”的痕迹。重新将其编入本书,一是为了自己记注提醒、告诫自己,自己依然是需要继续做法学作业的,自己的法学依然是“幼稚”的,二是为了让读者更为清晰地知道本书作者的某时某刻的写作起源。日记的一个功能就是提供日记作者的某种私下动机、做事策略、想象展望,更为重要的是“暴露”日记作者的一些也许颇为“见短”的思想软肋。不过,即便是日记化的“忆我”,依然和法学问题有着关联,有时这种关联是更为直接的。在“忆我”部分读者可以更为直观地看到本书作者的问题,特别是关于法学作业是否及格的问题。“忆我”还有一个特别的希望,也即希望读者不吝赐教,假如读者有着闲心、兴趣和时间。

  至于本书的小字副题“寻找与回忆”,是自己法学作业路程的心态表达,以后也将是自己的心态坐标。我从来不怀疑一个人是在寻找与回忆中度日的,包括自己的行当作业。

  最后,感谢法律出版社蒋浩先生的厚爱。感谢你的鼓励。

  刘星

  2004年8月30日于广州
水中的影,镜中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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