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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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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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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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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从业者?
前两天在报纸上看到这个新名词,原文是这样的“....性从业者的性病感染率以有所下
降....”--《青年时报》。这是不是说明 一 这已经成为一个产业了,不管是地下而言,还是媒
体在报道的时候,已经默认了这个产业。 二 既然说“性病感染率所有下降”那是不是意味着政
府或者说有些部门(该新闻说的是江苏某政府,调查结果也自然来自政府)已经可以确认这些
“性从业者”的身份,这是一种默许吗? 三 那些民间的叫法都是不正确的,官方应该叫“性从
业者”,估计和“信息产业从业者”这样的区分差不多,都是行业的从业者。
这到底应不应该做为一个产业来对待?如果坚决取缔---好象难度很大。那当然没问题,由于
这个“产业”所带来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如果真的当为一个“产业”来对待,像很多地方一
样,专门划一块“红灯区”,政府负责管理,也可以解决不少问题,至少不会出现“红楼”高官
络绎不绝的场面,因为只有特定的区域有特定的服务,当官的不可能再找到地下的“性从业
者”。
目前政府的半默许状态是有很多不利的----可能大多数政府都是这样的态度。消费者的健康
得不到保障,从业者的收入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的风气和秩序得不到保障。这跟黑社会是一
样的,没有法律或者说是制度约束,只能靠约定俗成。当一方不遵守这个约定的时候,就是所谓
的黑吃黑,没有讲理的地方,只有以暴易暴。这个“性产业”更是这样,“从业者”多为女性,
服务的对象多是男性,更容易有“黑吃黑”和暴力的出现。
大家对这个问题怎么看?(谢绝灌水,谢谢)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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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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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行在中国是由来以久,已经是有千年历史,在取缔已经不可能的情况下,建立红灯区个人觉
得还是有一定的好处,其一:某些高官或有身份的人不一定敢在明目张胆的进去,其二:方便管
理。当然也有不妥,我不知道重婚是怎么样定义的,我觉得可能与这点有很大的冲突。
平凡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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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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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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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来回顾这样的情况,即当来自美国的女权主义者呼吁美国政府加强措施打击贩卖女
人、儿童的犯罪活动(亚洲妇女被贩卖到美国后一般被黑社会组织强迫从事色情业)。这时会有
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在中国人看来):既然美国政府承认色情业的合法地位,那就意味着不可
能从根本上消除此类犯罪活动。的确绝大多数人,尤其在我们中国人的传统逻辑思维中是不可能
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但是一位知名的美国女教授作出了我们几乎难以接受的回答:“但是有很
多妇女从事色情业是出于她们的自愿,这是她们的自由。美国政府不能干涉她们的自由意志。”
根据后现代主义的观点以及自由的崇尚,让人们接受色情业的合法其实已经不再是困难。但问题
是政策实施的时候会面临制度的压力以及意识形态的压力,可能是属于政治伦理或者是社会伦理
的范畴。在此我觉得有必要对色情业的近代变迁进行历史的分析。
“色情业的存在”是一种历史的,但也是现实的。我们还必须问一个问题:为什么色情业作为一
项传统的繁荣产业在近代尤其在解放后被禁止,即被列为非法活动呢?从回答的角度探讨政策实
施的可能性也许是一种令人接受的方法。
首先,妓院是封建社会(旧社会)的象征(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历史传统;这里存在一个重要的定
义,即社会基准道德,它是对于社会而言是维系社会正常交往的最基本的且不可少的道德规范,
对于个人而言则是做人的最基本且必不可少的道德品质。个人的这种道德品质与社会的这种道德
规范是一体两面之存在,社会的这种道德规范化为个人的自资,即是做人的基本品质,个人做人
的这种最基本且不可少的道德表现于社会宏观层面,则是社会的这种道德规范及其秩序。当新制
度确立时,就会面临基准道德的全面改造以使得新制度区别于旧制度。所以对色情业的保守态
度,不仅是现代中国传统儒学思想的内蕴思想,对“性”的保守,而且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强化
的结果。即使改革开放20多年,人们还是外在地表现出对红灯区的反感。但是更具争论意义的是
性交易场所的广泛存在,同时婚姻稳定性降低,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和非婚生育增多等无可否
认的事实——这在20世纪初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情况(当时评价的原因为享乐主义,极端个人
主义,性自由主义的崇尚)在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以后出现了。改革开放的现代化思路
使得中国社会的基准道德潜在地存在转变,同样这也表现在政治意识形态上。这两个转变消除了
“色情业合法地位”政策的特殊性,而可能是作为一项尚未通过的普通政策方案出现。
其次,色情业的社会危害性考虑。现在政府否决制定乃至推出“色情业合法”进而加强管理的重
要理由就是此点,冠冕堂皇而且也有事实依据。所以我从为“色情业合法”辩护的基点上,我开
始我下面的论述。公共政策的制定建立在社会巩固利益的基础上显示出政府的高效率
与务实本质,而假如由于某种传统意识的僵化作出违背公共利益的决策,那么政府在某种程度上
已经失去了自我改良与创新的能力。在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金钱的力量是巨大的,正如
马克思所说,它能使丑的变成美的,等等,于是金钱与肉体的交易上不仅表现在卖淫嫖宿上,而
且也表现在金钱婚姻上,后者虽然是“合法”的,但其实质性不差一毫。地下嫖娼行为形成的色
情业,其中绝大多数卖淫妇女是由农村流向城市,毫无性防护知识,其结果是性病蔓延。正是因
为如此,近十年来我国性病的增长率约为200%乃至300%。借鉴那些为“色情业合法地位”进行
立法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防护性病取得了可喜成绩,从某种角度我们可以得知色情业的社会危
害性不是来自于色情业本身,因为色情业是一种人本性衍变与社会规律的自然体现,自然的存在
是没有必要谴责的,需要谴责的是我们放弃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可能产生的危害没有开展良
好的社会行动,由此我们似乎应该思考在思想乃至行动上尝试作出一些改变,而不是一再地原地
踏步。
现实中关于此的法律制度情况又如何呢?让我们从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说起,民法通则
54条关于无效的规定有关此问题的有2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违背社会公德
(公序良俗原则)按照此条规定,色情服务(营利的陪侍活动所谓的三陪,异性按摩,脱衣舞表
演,性交易,以及能够激起个人性欲的其他服务)依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是不受法律认可的。这也
意味着你可以接受色情服务而可以不买单。杭州前年的都市快报上刊登了一则关于性交易双方因
为买单问题闹到警局(松木场派出所)在成为了大家的笑料,却被大家忽视了一个深层次的社会
问题:交易的社会泛化污染导致更加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因此关于此的法制度成为事实上的空白
区的。
所以对色情业的立法迫在眉睫,但为什么还是不能令政府作出现实的努力,应该说其是有苦衷
的。首先是社会基准道德的完全变迁,不管从社会伦理层面,还是从政策伦理方面。还有楼上的
述及政府官员出入色情区就认为是不可接受,其实是社会伦理的变迁还是不够,即整个政策实施
的环境还不够成熟。即使探讨此类话题,所受的社会压力是明显的,不是权威几乎是无法发表
的。
([color=red]以上节选自本人论文,供探讨用,谢绝转载[/color])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热爱自由,却不经意地满足于牢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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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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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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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一个问题我不是很清楚,既然你认为“现代中国传统儒学思想的内蕴思想“产生了对
“性”的保守,那么在儒家思想更深的封建社会为什么还有妓院的存在,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同
样的,舆论和当局一样认为嫖娼是不合传统道德的,但这并没有影响它存在的合法性。说道传统
道德,知名的文人墨客的“风月”故事有不少流传下来,没有人用批评的眼光对待这种事。这样
的双重道德标准怎么解释?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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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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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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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性”的保守是有限制的,当历史步入奴隶社会的后,女性的地位便开始作为男人的附属品
存在。社会便出现了一种特殊的人“妓女”,参差不齐地成为各个社会阶级的生活娱乐工具。两
性不平等地位使得女性遭受着社会的多重压迫。两性社会地位的落差导致了“色情业”的“合法
自然”,倒是成为了封建社会乃至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产业,为活跃社会经济作出了一定的
贡献。正同我们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考虑到的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确这是非常明显的。古代
妇女所遭受的遭迫是深重的。因此“色情业”是被革命者(所谓的先进分子集团)认为是不合理
的现象,理所当然的,到了近代中国,青楼与妓女成为了革命者的一种对象,视其封建社会乃至
于落后社会制度的标志,彻底摧毁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全盘否定乃至予以强制取缔的革命性
态度使得人们根本没有考虑到色情业管理的问题,因为无需管理,切实做到“击毙”措施。中国
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以后,色情业被取消了。
其次,你得分清楚两种不同的“合法”,即政策合法,还有民意合法。政策合法与民意合法是完
全不同的概念。古代的政策合法,但绝对没有解决民意合法的问题。所以每次革命几乎都无一例
外地予以取缔。或者你可以用此理解你所谓的双重道德。
再者,你所谓的文人墨客的“风月”故事流传,谁来评价是一个问题,评价因由,还有就是在什
么时代背景下面评价都是值得商讨的。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热爱自由,却不经意地满足于牢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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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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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9]
晕,看完第一个感觉是:
“天啊,谁把这唐僧给招出来的?”
水韵渐趋萧条,好友一个个离去。呵,猛不丁见着一熟悉的名字,纵然怕是对拔刀颇多非议的,
莫名的就是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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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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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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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漏看了首帖的“谢绝灌水”,回了一帖无关主题的,实在是有些过意不去。
哥俩个,别介意,接着聊罢,别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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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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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无间
[quote][i][b]下面是引用无间于2002-10-27 20:54发表的回复::[/b][/i]
[wdb9]
哦,漏看了首帖的“谢绝灌水”,回了一帖无关主题的,实在是有些过意不去。
哥俩个,别介意,接着聊罢,别理我。
.......[/quote]
呵呵。拔刀前辈这么说,实在惭愧的很,“谢绝灌水”四个字是写给灌水专业户的,不是写给不
羁的人的。水韵这个家,是前辈们立起来的,我只是在这里遵守已定的规则,拔刀兄不用这么把
那几个字当回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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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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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吸毒也该立法了,别人是自愿吸毒,你不让是干涉别人的自由意志
还有,性病感染率上升就要给色情业一个合法地位?还是老话,吸毒率上升怎么办?
我看不出立法与性病感染率有什么关系,关键是普及知识,你立法别人不知道有什么
用?知道了不遵守有又什么用?你有时间来立法不如多花点时间普及一下健康的性
知识.
也许我受孔子毒害太深,但孔子的东西不一定都毒害人
God's in his heaven
All's rights with the world
[b][size=3] 犯强汉者 虽远必诛[/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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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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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你的分析能力有怀疑
人家说吸毒嫖娼,你就把两者自然的联系起来了。吸毒可是对身体有害的,每个人的吸毒应该不
是个人行为会导致整体国民素质的下降,吸毒合法吗?你自己回去想想吧。如果有合理的建议,
我们可以拿出来探讨探讨。
考虑清楚,否则会失去立场的,我可不希望一个顽固者作垂死的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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